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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

心起贪念落深渊

重庆秀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吕春晓严重违纪违法案剖析

稿件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 2024-11-06 10:20:05

  吕春晓,男,1983年3月出生,2006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重庆秀山华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副总经理;秀山华兴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秀山华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重庆秀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兼秀山华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

  2023年4月,重庆市秀山县监委对吕春晓涉嫌严重违法问题进行监察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23年10月,吕春晓被开除公职。2023年11月,吕春晓因犯受贿罪、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

  吕春晓是毕业于重点大学的研究生,在当年称得上是高学历专业化人才。2006年,他作为秀山县第一批引进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得到了组织的重点培养,很快成长为县属重点国有企业“一把手”。职务得到提升、位置更加重要的吕春晓却逐渐放松了理论学习、放松了世界观改造,在与金融机构、商人老板的交往中,他心态逐渐失衡,开始沉迷权力变现,利用“金融行家”的身份,与商人老板做起了“生意”,妄想赚得盆满钵满,但终究是做了一场人生大梦。

  心态失衡,贪欲滋长破防线

  2006年,吕春晓从华东理工大学毕业,作为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来到秀山。那时的他意气风发,想通过自身所学作出一些贡献,后选择在秀山发展。凭借着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踏实肯干的工作作风,他很快得到组织认可和培养,28岁被提拔为秀山华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负责整个公司的财务、融资工作,31岁被提拔为副总经理,34岁被提拔为总经理。

  职务的快速晋升,让吕春晓开始有些飘飘然。在与金融机构负责人、商人老板往来接触时,吕春晓看着他们过着或体面、或奢靡的生活,认为自己有能力、有本事,却只能靠工资生活,心态逐渐失衡,萌生出“找点钱”的贪念。

  在私欲的驱使下,吕春晓慢慢沉沦,开始放松学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逐步扭曲。2012年春节,从收下某单位的拜年红包开始,吕春晓迈出了走上违纪违法道路的第一步。

  “记得一开始收钱的时候,拿到一沓一沓钞票,我还是忐忑不安,内心也曾挣扎过,但面对金钱的诱惑我妥协了,到后来收钱收得心安理得,直至最后变得毫无顾忌。”吕春晓在忏悔书中写道。

  心态失衡必然导致行为失范,思想防线失守终将滑向违法犯罪深渊。吕春晓身染的铜臭气,使其对金钱的追求和对奢靡生活的向往愈加迫切,让他的廉洁防线在异化的主观心理“催化”下,彻底破防。

  2014年,吕春晓担任华信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的晋升,并没有给他带来思想和境界的提升,反而“找点钱”的欲望愈发强烈。为了尽快“致富”,吕春晓开始搞投资,并且投资金额逐步增大,但却因陷入骗局,欠下了200多万元的外债。“我刚被提拔为副总经理,为了维护自己‘精明能干’的虚名,为了在事业上更进一步,我不仅没有选择拿起法律武器,反而打起了利用手中权力找钱,填补‘窟窿’的歪主意。”焦头烂额的吕春晓开始通过指定他人承接公司业务从中收取好处费。

  吕春晓做着“发财梦”,殊不知贪欲的“闸门”一经打开就再难关上,他将自己变成了被欲望支配的傀儡,在任性使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中被反噬,正如他在忏悔书中所写:“贪图名利让我‘不伸手’的底线彻底失守,内心对金钱的渴望已然超越了对法律的敬畏,把组织的信任当成了个人谋利的资本。”

  党员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拎得清纲纪,把得住分寸,管得住手脚。吕春晓在担任公司领导后,产生了“交易心态”等不良思想,放纵私欲,逐渐走上贪腐之路,最终让自己身陷囹圄。经查,吕春晓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为7个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累计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000余万元。

  不知敬畏,“靠企吃企”谋私利

  正当吕春晓投资失败、意志消沉时,两江新区一名与其认识较早的老板石某(同案处理)主动靠了上来,石某的出现让吕春晓看到了转机,他认为跟石某交往多、靠得住,两人之间达成了默契,“我给你业务做,你给我好处费”。自此,吕春晓形成了一个不成文的惯例,只收受辖区外老板的好处,只在自己分管的领域内收好处,且为了收“安全钱”,他还给自己定了三条:一是自己要能够控制;二是要能长期合作;三是对方要有实力。收钱后,吕春晓则不遗余力地跑前跑后,给业务、送项目、找合作,与老板们做起了“生意”。

  吕春晓对融资租赁业务有着深入了解,他发现“居间人”只要能促成融资主体和资金方完成融资,就会获得一笔不菲的咨询服务费。于是,吕春晓开始物色“居间人”的合适人选,并打算与其“分工合作”,一个负责给业务、审方案、推进度,一个负责联系资金,“合作”达成后,利润平分。

  何某(另案处理)是上海某大型融资租赁公司驻重庆办事处的业务骨干,吕春晓觉得何某能力出众、资源丰富、背景简单、容易控制,是合适的“居间人”人选,便提出让何某注册一家公司承接华信公司的融资租赁咨询顾问业务,所赚取利润一人一半。2015年5月至2017年8月,吕春晓利用职权为何某在华信公司违规承接5个融资项目咨询服务业务,收受好处费共计425万元。

  在此期间,同样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陈某某(另案处理)也向吕春晓提出,如能帮助她承接华信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和私募债券业务,赚取的利润同样一人一半。且陈某某为达到目的,在吕春晓支付购房款、解决女儿求学就医、陪女儿读书租房、为父母购买保险等事项中,“缺什么送什么,要什么安排什么”,在陈某某面面俱到保姆式“围猎”中,吕春晓将其当成自家大姐,在业务承揽方面大开绿灯,事后收受陈某某400万元好处费。

  吕春晓一边收钱一边自我安慰,自认为给他们介绍资源,并亲自跑项目办手续,是出了力的,应该算是和他们“一起做”,收钱也就变得理所应当,全然忘记了项目包装、审核方案、推进项目这些工作是自己的分内之事,把权力当成了敛财的工具。他将掌握的专业知识和金融领域的权力用在了错误的地方,试图以“出力”合伙做生意,赚取“辛苦钱”谋求心安理得。然而无论手段如何花样翻新、路径如何精心设计、利益如何腾挪转化,其权力变现的本质不会变,违法犯罪的事实不会变。

  办案人员介绍,吕春晓分管华信公司财务、融资板块,却没有把公司规章制度当回事,在资金拨付、项目承接上大搞“一言堂”,把分管领域打造成了“自留地”,一步一步实现权力的变现。吕春晓之所以堕入犯罪深渊,固然有制度执行不严格、监督不到位等客观因素,但究其根本,是缺乏敬畏之心,将人民赋予的权力和组织给的职位当作了牟利工具,不知敬畏、不知戒惧。

  吕春晓作为国有企业“一把手”,“靠企吃企”、勾连谋利,把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异化,将手中掌握的国有资源当成“摇钱树”,以指定中间商承接华信公司融资项目咨询服务的方式,大肆敛财,影响恶劣,最终用十余年的牢狱生涯为自己的贪婪“买单”。

  处心积虑,“黄粱一梦”终成空

  为了掩盖自己的犯罪事实,吕春晓煞费苦心,以现金交易、延迟兑现、虚构业务、资产代持等方式,挖空心思规避查处。

  在与何某的权钱交易中,吕春晓明确要求拿现金,而且每次拿10万元到50万元不等,长达8年的时间吕春晓才让425万元“落袋为安”。其他人给吕春晓送上好处费时,吕春晓则安排何某与行贿人公司虚构业务往来并收取现金;吕春晓想在重庆主城区购置房产,就安排陈某某支付购房款,在组织对其进行调查时,又伙同陈某某编造说辞,称是向其借款买房,并在事后以现金方式归还。

  吕春晓心知肚明,收到的大量现金存放在家中并不安全。为了保证资金正常流转,使自己的收益“合法化”,他先将现金交予其表弟,由其表弟购买自己名下的房产并代持,意图用虚假房产交易给非法资金披上“合法外衣”。此外,他还通过大量的现金借贷、信用卡拆借等方式转移、隐匿,希望用这些方式将赃款“洗白”,企图浑水摸鱼、瞒天过海。

  吕春晓在贪腐路上就像一个“梦中人”,分管联系县领导等多次对其进行谈话提醒,他都拍着胸脯保证自己没有问题。面对组织给予的多次机会,吕春晓不仅没有珍惜,主动交代问题,反而处心积虑与行贿人“对口型”。

  “我心存侥幸,认为自己在金融领域的专业身份‘特殊重要’,组织调查或许只是走走过场。”吕春晓交代说,他以为凭着之前的隐蔽手段和采取的“应对措施”,在组织面前能够“安全过关”。

  侥幸往往是不幸的开端。吕春晓在收受第一笔贿赂时也曾经历过激烈的心理斗争,但最终还是在侥幸心理驱使下突破底线、逾越红线。而“自我麻醉”式的侥幸心理背后,实质是理想信念的动摇、初心使命的迷失、纪法意识的淡薄、敬畏之心的缺失。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23年4月,秀山县监委对吕春晓的留置决定,彻底击碎了他所有的幻想,那时他才幡然醒悟,自己多年苦心经营的“发财梦”终究是“黄粱一梦”。

  “留置期间,我不止一次问自己,为什么想收钱?为什么会收钱?为什么一次又一次收钱?是自己私欲膨胀、不知敬畏、德不配位、心存侥幸,让我一步步滑向深渊。”接受监察调查后,吕春晓反思了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源。

  “因为一次次错误的选择,让家人蒙羞、让组织失望,这一切都是我咎由自取,罪有应得,希望我的惨痛代价能给那些迷失的人以警醒,老老实实做人、清清白白做事,千万莫伸手。”留置期间,吕春晓声泪俱下地作出了忏悔。

  手握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本应用来为人民谋幸福,如果任性用权、肆意妄为,践踏党纪国法,必将付出惨痛代价。吕春晓放任自己的私欲,利用手中权力追求“钱程”,最终自毁前程,落入高墙铁窗。

  针对吕春晓案暴露出的问题,秀山县纪委监委组织县属国有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关键领域关键岗位人员现场旁听庭审,面对面接受教育。组织全县180余名党政“一把手”开展“以案四说”警示教育,深入剖析案中人违法犯罪的思想根源,并拍摄警示教育片发放至全县各级各部门,用身边案警示身边人。同时,围绕在查办案件中发现的国企领域行业性、典型性问题,制发监察建议书,要求案发单位查找廉政风险点,举一反三促改促治。(通讯员 陈琼 安举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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